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101下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1 – 9 章 素雲整合




空大書香園地

第一章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  社會政策的意識型態及價值議題
第三章  福利國家、全球化與社會政策發展
第四章  人口政策與家庭政策
第五章  勞動政策與立法
第六章  社會保險政策與立法
第七章  性別平權政策與立法
第八章  福利服務政策與立法 ()
       社會救助、兒童及少年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婦女福利
第九章  福利服務政策與立法(二)
       社會工作、志願服務、公益勸募、精神衛生、原住民福利、社區發展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閱讀導引

傳統的社會工作訓練,往往以直接服務作為主體,社工系畢業學生第一份工作,也常是直接服務,因此,不管是在學學生或實務界的社工人員,對於社會政策與立法均缺乏深入的瞭解,也沒有專精的研究。不過,時至今日,政府的社會福利政策紛紛推陳出新,每個政策的推出,從中央的公務員到地方基層的社工員,都能感受到新的社會福利政策對其業務的影響。

此外,民眾的教育水準普遍提高,權利意識抬頭,當案主對社工員的處遇有所質疑,提出「法律依據在哪裡?」時,社工員對於社會立法的素養頓時受到考驗。因此,不管是從事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都不再是遙不可及的議題,或只是教科書上的知識,而是活生生的業務內容,每位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的學生或實務工作者都必須仔細瞭解研讀。

一、教學目標與內容
社會政策是一個國家為預防或解決社會問題,經由立法的程序,運用行政的方法,以提高全民生活品質,增進全民生活福祉,進而促使經濟和社會均衡發展所採行的原則和策略;社會立法則是透過立法的手段,將政策轉換成可資遵循的法律條文,兩者關係至為密切。探討一個國家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內容,可瞭解一個國家社會福利的精神與實施的措施。
因此,本課程教學目標在使學生瞭解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基本概念,分析社會福利意識型態與價值體系,介紹全球化下先進國家與台灣的社會政策發展,更重要的是對台灣現行的社會政策與立法的內容作進一步的說明,俾成為學生未來在各公私部門從事社會福利工作的基礎知識。

為了達成上述的目標,本課程的內容安排,由賴兩陽老師負責第1章至第3章,對社會政策與立法的基本概念、福利意識型態、價值體系、福利國家、全球化、台灣社會福利政策的歷史沿革與未來發展方向加以介紹;內政部社「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研讀指引會司曾中明司長負責撰寫第4章「人口與家庭政策」及第8章與第9章「福利服務政策立法」,有關「福利服務政策與立法」方面,涵蓋了低收入戶、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與原住民等對象人口群的福利服務,也包括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社區發展、公益勸募與精神衛生等重要業務內容。

葉至誠老師所負責的第5章至第7章,分別撰述勞動、社會保險與性別平權政策與立法,其主要內容包含此一制度的發展脈絡、主要意義、基本思維、重要內涵、先進國家與台灣發展現況等。本課程教科書的3位作者,均取得高考資格,具有相關實務界的工作經驗,希望能夠結合理論與實務,提供較完整的資訊,協助同學瞭解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重要內涵。

二、學習方式與學習態度
對於大部分的同學而言,有關政策與立法的內容會較為生疏,它不像直接服務一般,可以從自身經驗加以理解,內容又有許多政策與立法語彙,若無任何的知識背景,研讀時確實較為辛苦。不過,此一科目對於社工實務職場至為重要。因此,同學必須要有心理準備,會花更多的時間在閱讀上,且必須耐著性子仔細精讀。除了閱讀之外,收聽廣播教學也是熟悉課程內容的方式之一,廣播教學會對該章節的內容作提綱挈領的說明,以增加同學的理解。不過,廣播教學與教科書的內容會有一些差異,兩者相輔相成,效果會更佳。

隨著台灣民主化的來臨,立即反映民意已是重要趨勢,因此,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變動也至為快速,稍一不查,法律即過時矣。因此,同學需要時時留意報章雜誌的報導,瞭解最近行政部門有無新的社會政策提出,立法院是否又通過或修正新的社會福利立法,例如「社會工作師法」於20071219
「社會救助法」於20071221分別於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這些都是教科書於20077月截稿之後的修正,同學須加以留意,以更新課本內容。

當然,現在是一個資訊快速流通的時代,透過網際網路的查詢,也是瞭解最新資訊很重要的方式,以下介紹幾個與本科目有關的網站:
(一)行政院網站(http://www.ey.gov.tw/):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家重大施政方針均會在網站上發布,讓民眾可以瞭解政府的施政作為。近年來,在全球化效應之下,台灣的所得分配不均,貧富差距日益擴大,行政院會有一些積極作為,以資因應。同學可以從行政院院會決議與施政方針與報告中,瞭解當前政府的政策內容。

(二)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http://lis.ly.gov.tw/lgcgi/lglaw):立法院是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社會立法的制定、修正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在本網站中,所有法規的審查過程、委員的發言紀錄,甚至黨政協商的結論,都可以查詢得到。雖然,有些法規審查過程冗長,議事紀錄亦累牘連篇,但如果同學有興趣閱讀,可以瞭解法規審查過程的爭議,以及每位立委的問政風格與學識修養。

(三)內政部社會司網站(http://www.moi.gov.tw/dsa/):社會司是我國社會政策制定的最高行政單位,在社會福利制度的規劃與執行最具專業性及權威性,是研讀本科目最重要的資訊來源。
該網站對每一種對象人口群,例如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福利措施均可加以查詢,有助於同學對相關社會福利政策、法規與制度的瞭解。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http://www.cla.gov.tw/):勞工福利是社會福利當中重要的一環,該網站介紹最新的勞工福利資訊,例如勞保年金、勞保紓困貸款等,並有失業率、就業人數等最新統計資料,亦可查詢勞資關係、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勞工保險、勞工安全衛生與勞動檢查等政策或法規。

(五)行政院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該網站有許多醫療管理的重要訊息,而與社會福利關係較為密切的包括長期照護制度與全民健康保險,這兩項業務是當前國家重要的施政措施,相關的訊息及統計資料可以從該網站上加以瞭解。

除了上述這些網站之外,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與職業訓練局等網站,也可以查詢到相關福利的資料,同學可以參酌上網瞭解。同學在研讀本科目如有問題,也可以上空大網站發問,作者會加以說明。另外,最近幾年來,有關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教科書,也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版,每本書各具特色,同學有興趣也可以自行研閱,以增加對本科目的瞭解。

總之,要學好一門科目,本來就需要許多時間專心研讀方能有成。西方人說:「No Pain, No Gain.」就是這個道理。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與一般民眾及受服務者的權益息息相關,如果我們在成為社會工作者之前,能夠有一些基本認識與知識,以後在服務案主時,就會有更多的方法以提供更好的服務,這對提升社會工作者的專業能力,建構社會工作的專業制度,將會有很大的助益。
(作者為本科目學科委員兼召集人)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期中 重點整理

第一章、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的基本概念P1 P116

社會工作專業知能關係(社會工作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之差異):P 3
直接服務:
從事個案教導、團體與社區工作及關懷各種弱勢族群福利服務措施,直接面對案主從「個人」處遇著手。
 間接服務:
則是關懷社會福利行政、社會政策與立法領域為主,從「機構」或「機關」的角度切入,從「結構」著手。

何謂政策?P 4伊斯頓:政府對社會上的價值所做的權威性分配,即是政策。
             戴:凡是政府選擇要做或者不要做的決定,即是政策。
價值:社會上一般認為有價值,想得到的有形或無形的東西,如權力、財富、技能、知識、安全與聲譽。
權威性的分配:是指政治系統經由決策制定過程將上述各種價值分配於系統內成員。

朱志宏歸納各家學者「政策」的定義如下:P 4
1. 政治系統當局所制定
2. 政府具有目標取向的活動
3. 涵蓋政府的作為與不作為
4. 是指政府的重要活動
5. 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一個包含若干階段的過程

英國學者希爾(1986)將政策分成以下四類:P 5
1. 分配政策:政府介入新的資源分配
2. 再分配政策:政府介入是為了從一個人的資源移轉到另一個人身上
3. 規範性政策:政府介入是在防止和控制個人的活動,包括政策和法令的增強
4. 建構性政策:政府活動包括設立機構和形成與再行成政府的機器

英國學者希爾對社會政策的定義與判準歸納如下:(96問)P 7
1. 促進個人/社會福祉的積極意圖
2. 對於受制於生活困境的依賴團體成員給予照顧
3. 以道德的判準作為資源再分配的依據
4. 促成利他主義,對表需求者給予更多的機會
5. 就如同社區的促進一般

英國學者艾爾庫克認為社會政策關心的重點為何:(96問)P 8
1. 它個人與社會團體的福利
2. 它除了關心福利的哲學或理論外,亦關心政策的分析及其影響
3. 它政策如何被制度性地組織及執行
4. 它要檢驗福利的組成要素

台灣學者詹火生對社會政策的定義:P 8
為解決或預防社會問題,以維持社會秩序並謀求人民福利,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或方針。
所謂政策乃是國家或政黨為謀達成某種目標,所確立的某種原則或方針。

◎◎社會政策的制定過程的幾個重要模型:P 10 ~ 13
1. 制度模型:此論點認為公共政策是政府機關的活動,透過政府的組織、結構、職責與功能,可以來了解公共政策制定。

2. 團體理論模型:利益團體為爭取自己的權利,透過運作去影響政策的形成,因此公共政策就成為各團體間利益均衡的結果。

3. 精英決策模型(菁英主義):(96名)政策所反映的常是擔任統治功能菁英的偏好和價值,政府只是執行精英已經決定的決策。

4. 漸進模型:主要論點是:公共政策不過是過去政府活動的延伸,在既有的基礎上,把政策加以修正,決策者通常是以既有的合法政策為主。

5. 理性模型:是以「人是理性的動物,會計算付出與獲得之間的差距,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決定」的基本假設,公共政策的形成亦是如此。
漸進模型:公共政策如果是參考以往的作法,逐步修正而成,就稱為「漸進模型」。

◎◎社會政策的制定過程的分析架構:P 14
1. 過程分析:著重在有關社會政治和專業方法上的政策論述。
2. 產出分析:從產出的觀點看政策,會將政策視為一種選擇。
3. 績效分析:是關於政策選擇與執行之後,有計畫性成果的描述與評估。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原則之拘束原則包含以下三個重點:P 17
1. 法律對於行政權的拘束:法律對於行政權能夠產生絕對有效的拘束力,對干涉性的行政及給付行政均具拘束力。
2. 法律規範的優越性: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機關所訂的行政命令,故命令不得與法律牴觸。
3. 法律保留原則:任何行政行為都要有授權依據才行。

    依法行政:P 17
指行政權力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之規範為之,在積極的面向上,要求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在消極的面向上,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郭明政:社會福利制度所指涉的給付行政,更應採取「法律保留原則」與「依法行政原則」的理由為何?P 17~ 18
1. 基於給付行政亦常伴隨干預行政,例如保費負擔。
2. 社會給付每造成他人之負擔,例如稅之負擔。
3. 為防止社會行政恣意與壟斷。
4. 社會給付應屬人民得以請求之權利而應明確規定。
5. 社會給付為涉及人民生活保障與社會資源公平使用之重要問題,因此應經由立法程序之民主討論。
6. 基於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7. 依外國法制之成例。

民主國家的立法程序大抵經過三階段:P 18
() 提案 () 審議及表決:1.一讀2.二讀3.三讀 4.公布

法律的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P 20
1. 法律自公布日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施行的效力
2. 法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3. 法律定有施行區域
4. 法律定有施行日期

社會法:P 24是以社會公平與社會安全為目的之法律,旨在透過社會給付制度的建立與運作,以消除現代工業社會所產生的各種不公平現象。
其任務如下:P 24
1. 最低生活保障
2. 提供個人基本服務
3. 依賴性之降低與控制
4. 平衡福利差異
5. 保障既得生活水準,以因應重大之經濟惡化

 德國學者對社會法提出的「新三分法」的觀念:(96名)P 25
1.社會預護  2.社會補償  3.社會扶助與促進

◎◎請說明台灣在社會福利方面的四大制度為何?P 26
1. 在社會預護方面,係以社會保險制度為主,例如全民健康保險。
2. 在社會補償方面,對撫平歷史事件缺憾、預防注射所致的健康損失與犯罪受害者的補償。
3. 在社會扶助方面,提供因經濟收入低於標準、因緊急事件或突發狀況產生困境的民眾,給予適當的保障,例如社會救助等。
4. 在社會促進方面,對某些弱勢族群提供「優待規範」,期使個人能夠分享社會整體資源,達成機會均等的發展條件,例如就學貸款等。

◎◎社會立法的制定原則:P 26 ~ 27
1. 社會立法來源必須具有權威性
2. 社會立法的表述必須適合社會文化
3. 必須確立實際服從社會立法的規定
4. 彈性規定社會立法生效時間
5. 明定執法機關必須受法律的約束
6. 積極鼓勵和銷及處罰並行
7. 對於受害人必須規定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二章       社會政策的意識型態及價值議題

意識型態的內涵(96名)P 36
1. 它主要是個政治的詞彙
2. 包含對現在的觀點和未來的期望
3. 意識型態是行動取向的
4. 意識型態是針對群眾設計的
5. 意識型態通常以一非常淺顯的字眼來做號召,使其可以被一般群眾所理解。

 福利意識型態的類型:P 37 1.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  2.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

個人主義與集體主義的社會福利政策之差異:p 38

            類型
項目
個人主義觀點
集體主義觀點
政治意識型態
保守的
自由的/進步的
對社會問題的觀點
對不良的選擇、個人的失功能、
貧窮文化的問題加以的反映
對結構層面的社會經濟環境、
通路的障礙、社會缺乏問題反映

對市場觀點
未管制的市場和私人財產確保成功和福利
未管制市場以避免危險的經濟循環、
失業、貧窮、不平等和環境的墮落

政府的責任
殘補是的觀點-政府責任應該是小的-應有適度的地方分權並輔助私人機構
制度是的觀點政府責任應該增進廣大社區的社會福利
社會政策的議題
依賴市場、志願者和宗教的調解:
針對貧窮者提供最小的安全網

依賴政府領導:提供廣泛的保障以確保充分的機會、經濟安全以及基本的社會利益


社會化:由資本主義的一端,朝向社會主義發展的過程稱之。
私有化:由社會主義往資本主義發展的過程稱之。

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觀點之區別:p 39

資本主義
社會主義
自由放任     社會化
個體利益              
競爭策略   私有化 
求富      
成長                  
集體管制
群體利益
調節策略
求均
穩定

英國主要的社會福利意識形態包括: P 39 1. 自由主義2. 民主社會主義3. 新右派 4. 第三條路。

新社會運動下的福利意識型態:P 40 ~ 44
新社會運動興起於1960年代末與1970年代初,法國的學生運動,由反對「建制」、政治與學術上的權威等,引發衍生的女性運動、環保、反核等運動,較具影響性有下述幾項:
1.    女性主義:以終止女性在社會生活中附屬於男性之主張與努力,也就是跳脫男性壓制或宰制的企圖。
2. 反種族主義:1. 科學的種族主義 2. 心理學的種族主義  3. 多原文化主義
3. 綠色主義:達成人口控制、資源保留和污染縮小的基本目標
4. 後現代主義:範圍不僅只是哲學上意識型態的表現,而且已對西方社會、文化、經濟、政治、文學和
   藝術等方面造成的深刻影響。

    新社會運動:傳統的社會運動是以向資方抗爭,爭取勞工權益為主,1960年代之後的社會運動,
   結合了女性主義、反種族主義與綠色主義等重要的思潮,興起對關懷弱勢為主體的新社會運動。

女性主義的理論概要:P 40
1. 描述男女不平等的現象
2. 以女性角度來解釋男女不平等的因由
3. 尋求如何來改變或改善婦女之處境,達成兩性平等或婦女解放之目標。
4. 建立平等共存的新文化、新社會。

種族主義:P 42
是一種自我中心的態度,認為種族差異決定人類社會歷史和文化發展,自己所屬的團體,例如人種、民族或國家,比其他的團體優越。
基本上有三種主張:1.科學的種族主義  2.心理學的種族主義  3.多元文化主義

綠色主亦依特徵分為:P 43  1.深綠主義者  2.淺綠主義者

後現代主義的核心概念有六:P 44 ~ 45
1. 去中心化  2. 對科學的質疑  3. 反整體性 4. 疆界的泯滅  5. 反人本主義  6. 語言的不確定性

本書探討社會政策的價值議題有三:P 47 ~ 51
1.社會正義  2. 社會權與福利權 (1. 公民權2. 政治權 3. 社會權 )  3. 公民身分

※馬歇爾將公民權分為三個部份:(96問)P 49
1. 公民權:指個人享有自由的權利。包括人身、宗教信仰、言論自由等
2. 政治權:指的是參政的權利,例如投票權利與政治上的平等權利。
3. 社會權:指的是適度經濟福利安全,完全享有社會遺業,以及過著社會普遍標準的文明生活。

※台灣學者許慶雄產是社會權的內涵:(96問)P 49
1. 是基於福祉國家或社會國家的理念,為使任何人皆可獲得合乎人性尊嚴之生存,而予以保障之所有權  
  利的總稱。例如生存權、教育權、工作權、勞工基本權均是。
2. 其形成是為解決資本主義高度發達下勞資對立與貧富懸殊等各種社會矛盾與弊害。

柯朗森認為基本人權有三種檢驗標準,是社會權無法符合的:
<柯朗森認為社會權不是基本人權的理由>
96問)因為社會權無法符合以下基本人權的三種檢驗標準:1.可行性2.至高無上的重要性3.普遍性

◎公民身分的觀點在1960年代之後擴張快速的主要原因有三:P 51
1. 意識型態的影響  2. 經濟環境的改變  3. 新社會運動的興起

◎何謂公民身分?可以有以下二重點:P 51
1. 意味著個人為共同體所接納,承認他對共同體的貢獻,及其個體的自主性格。
2. 公民身分是一種由下而上的力量,強調互惠的理念,權利義務間的相互平衡。

2-2「淺薄」與「厚實」的公民身分的差異何在? P 52

淺薄的公民身分
厚實的公民身分
權利優先
權利與責任相輔相成
消極,例如僅有社會救助
積極
國家為必要之「惡」
政治共同體為良善生活的基礎
權利是由政府主導的
權利是分化的,政府、民間共享

僅限於公領域的地位
擴及到公私兩領域
孤立(國家獨有)
互相依賴(國家、社會、公民扣連)
選擇就是一種自由
德行即自由,落實人的社會權利義務
法治為基礎
道德為基礎(自我規範)

社會排除:(96名)P 53係指個人應享有的社會權遭到剝奪,且這種剝奪通常不是個人所能控制的狀況。

◎社會排除之界定有四項意義:P 53
1. 強調社會排除的多元因素
2. 排除過程是動態的
3. 包括了當前政策範疇無法適當處社會排除及其產生的結果
4. 視每個公民皆有權享有基本的生活水準及參與社會及職業體系

社會排除在概念上的共識有:P 54
1. 勞動市場的排除:例如就業市場對沒有工作經驗的青年絡中高年齡的排除。
2. 貧窮排除:靠社會救助維持生活,產生烙印效果,被排除在主流社會之外。
3. 政治排除:無法參與團體決策,無公民權而被排除。
4. 空間排除:住偏遠地區或聚居孤立,不與外接接觸,例如外省眷村、平價住宅。
5. 文化排除:例如原住民文化、青少年文化。
6. 制度排除:例如失業、貧窮者在多元入學的制度中,因能力不足而遭到排除。
7. 社會面排除:傳統家庭的解組、遊民犯罪、未婚懷孕等。
8. 個人排除:例身心障礙、低學業成就、關係疏哩,缺乏來自家人、朋友及社區的支持,社會網絡薄弱。
9. 社區空間排除:例如被孤立的貧民區
10.特定團體排除:如同性戀團體

◎西爾瓦將社會排除區分出三種典範:P 54
1. 凝聚典範:
  為法國的共和主義影響下的產物,強調個人、團體與社會之間具有共同的、一致的信念,因而形成社
  會秩序與和諧。要打擊社會排除,不單是社會政策、也是經濟、教育政策等多面向的涉入。
2.    區隔典範:
   是立基於自由主義的傳統,由於社會分化與經濟分工的需要,個人乃依其屬性而歸入,各自分離, 
   但卻密切相關的互存於生產領域當中。認為最好的社會政策著重技術訓練,掃除工作障礙,健全交
   換網絡與社會投資機制。
3.    壟斷典範:
   受到左派的影響,認為「排除」是團體壟斷的結果。打擊或消除「社會排除」的途徑,應該是透過
   公民權的實現,而且必須給予被排除在外的人完全參與社區活動的平等權利。

歐盟為處理社會排除而成立三個基金會:
1. 社會基金:進行職訓與就業輔導。
2. 區域基金:進行貧窮地區的基礎建設。
3. 農業指導與保證基金:支持鄉村地區發展。

2 -3  ◎試比較三種社會排除典範 P 56

             典範
項目
凝聚典範
區隔典範
壟斷典範
整合的概念
團體凝聚
文化界線
專門化/互賴
各自分離的領域 壟斷
壟斷
社會封閉
整合的來源
道德整合
交換
公民權利
意識型態
共和主義
自由主義
社會民主
論述
排除
歧視低下階級
新貧/不平等、低下階級
政經模式
彈性生產
技術工作障礙、社會資本
勞動市場的零細化

◎社會工作人員在面對社會排除時,應該有甚麼態度? P 56
1.進一步了解來自結構或社會制度的不平等,對服務對象在經濟面、社會面、文化面等被排除影響。
2.需關照國內外環境因素,推動制度改革。
3.透過直接服務過程,位弱勢群體者提供服務,也要兼顧政策面改變的推動。

第三章       福利國家、全球化與社會政策發展

1.
福利國家發展的基本概念P 63

◎◎福利國家的核心概念包括下列五個重點:P 64
1. 是基於市場經濟脈絡。
2. 其給付在滿足一定的基本需求。
3. 直接滿足人民需求。
4. 以政府力量解決社會事故所導致的家庭與個人危機。
5. 服務需求滿足範圍隨時代變遷而改變。

2.
全球化下社會政策的發展脈絡 P 66

2-1
全球化對工業先進國家的影響 P67

2-2
全球化對開發中國家的影響 P 70

3.
台灣社會政策與立法的歷史脈絡 P 72 ~ P 74
3-1
創始期(民國34~53)
3-2
漸進期(民國54~75)
3-3
發展期(民國76~今天)

4.台灣社會政策與立法的未來發展方向 P 78
4-1
台灣面臨的社會問題---
1
新住民大量增加
2
新貧階級產生
3
老年人口快速增加
4
少子化趨勢加劇
5
家庭型態多元化

4-2台灣社會福利未來發展重點 P 78 ~ 83
1.
積極落實新住民照顧輔導措施
2.
擬定推動新貧問題的政策與措施
3.
建構完整的老人福利制度
4.
普及嬰幼兒照顧體系
5.
落實高風險家庭輔導機制
6.
擴充社會工作專業人力
7.
增加社會行政專業人員的比例
8.
提升社會福利行政機構層級

第四章  人口政策與家庭政策

◎◎我國人口政策其重要服務措施如下:P 95
1. 維持人口合理成長
2. 提高人口素質
3. 增進老人福利
4. 均衡人口分布
5. 規範移民業務
6. 推行人口教育
7. 加強人口問題與因應措施之研究與分析

今後推行人口政策方向如下:(未來展望)P 98
1. 實施人口教育,培養尊重生命情操,促進家庭功能。
2. 強化生育保健,提升國民體能,改善國民營養,推動身心健康。
3. 建立完整社會安全網,提供兒童、少年、婦女等之完善社會福利。
4. 推動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落實三生之平衡,實施國土規劃。
5. 衡量國內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訂定適宜之移民政策。

.人口政策與家庭政策
1.
人口政策意義,內涵與重要性
1-1
定義與重要性
1-2
政策制定與階段發展
1.
合理成長人口(30~58)2.緩和人口成長(68~77) 3.維持合理人口成長(81~)

1-3政策內涵重點 P 93
1.
基本理念 2.政策內涵
2.
我國人口政策簡述

2-1服務措施 P 95
1.
維持人口合理成長 2. 提高人口素質 3. 增進老人福利 4. 均衡人口分布
5.
規範移民業務 6. 推行人口教育 7. 加強人口問題與因應措施之研究與分析

2-2未來展望 P98
1.
實施人口教育,培養尊重生命情操,促進家庭功能,營造有利生育,養育之環境,推動嬰兒照顧及保護責任.
2.
強化生育保健,提升國民體能,改善國民營養,推動身心健康,提升國民教育及品德水準,加強文化建設,
發展多元教育,提升國民就業能力.
3.
建立完整社會安全網,提供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及其他弱勢者之完善社會福利.
4.
推動環境保護永續發展,落實生活,生態.生產之平衡,並實施國土規劃,促進人口合理分布.
5.
衡量國內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所需,訂定適宜之移民政策.

3.家庭政策意義,內涵與重要性 P 100
3-1定義與重要性
家庭政策是針對社會變遷與民眾需求之社會福利政策的新方向與措施,籍以將家庭有關之福利政策與措施整理成相關套案,以提供相關配套政策.
3-2
政策制定與發展階段
3-3
政策內涵重點 P 101
1.
目標
2.
制定原則
3.
政策內容
(1)
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2)
增進性別平等
(3)
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4)
預防並協助解決家庭內的問題
(5)
促進社會包容

家庭政策制定原則:P 102
1. 肯定家庭的重要性
2. 尊重多元家庭價值
3. 充權家內與家庭間的弱勢者
4. 公平照顧家庭成員的福祉,並兼顧差別正義的原則
5. 平衡家庭照顧與就業
6. 促進家庭的整合

家庭政策內容要項 (家庭政策的目標):P 102
1. 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2. 增進性別平等
3. 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4. 預防並協助解決家庭內的問題
5. 促進社會包容

4.我國家庭政策簡述 P 104 ~ P 106
4-1
服務措施
1.
保障家庭經濟安全
2.
增進性別平等
3.
支持家庭照顧能力,分擔家庭照顧責任
4.
預防並協助家庭解決家庭內問題

5.促進社會包容  P 107

4-2未來展望
1.
政策整合機制強化
2.
依實務與發展需求,訂定政策內容要項施政優先順序
3.
加強中央,地方與民間的聯繫協調
4.
家庭政策與其他政策之連結
5.
研修相關法令,強化推動依據
6.
人口政策與家庭政策二者之密切配合

家庭政策未來展望:P107
1. 政策整合機制應強化
2. 依實務與發展需求,訂定政策內容要向施政優先順序
3. 加強中央、地方與民間的聯繫協調
4. 家庭政策與其他政策之連結
5. 研修相關法令,強化推動依據
6. 人口政策與家庭政策二者之密切 配合

第五章  勞動政策與立法

1.
基本概念:意義,內涵與重要性
1-1
勞動政策的意義  P 114
1-2
勞動政策的內涵  P 115
1-3
勞動政策訂定的基本原則 P 116

2.各國比較與借鑑    P 117
2-1
勞動組織  P 118
1. 
英國勞動服務組織為教育與就業部,依其運作層級可分為:
(1)
地方機構
(2)
區域機構
(3)
總部機構
2.
為建制勞動政策的機制,英國教育與就業部實施多項方案:
(1)
實施受僱者生涯發展計畫
(2)
職業媒合方案
(3)
就業重建方案

2-2就業安全  P 119 ~ P 121
2-3職業訓練 
2-4勞動關係  P 120
2-5勞工福利  P 121
2-6勞工保險 

2-7勞資爭議     P 123 ~ P124
1.
勞工福祉原則 
2.
民主自由原則  P 124
3.
經濟平等原則 
4.
勞資協調原則 
5.
勞資合作原則 

3.我國勞動政策簡述  P 125 ~ 128
3-1
勞動環境面臨的挑戰
3-2
勞動政策執行的目標
1.
實施公共及多元就業方案
2.
促進特定對象就業
3.
擴增服務管道與提升品質
4.
落實就業保險法

3-3勞動政策努力向 P 128
1.
強化就業安全體系,積極提升勞工職能
2.
建立有效勞資協商機制,加速勞基法與勞動三法修正工作
3.
營造勞資溝通平台,建立民主參與決策模式
4.
研擬非典型人力運用及保障制度
5.
健全外籍政策與管理機制
6.
提供失業勞工必要協助
                                                                                                         

101下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期末重點 空大書香園地

第六章  社會保險政策與立法   第一節 基本概念:意義、內涵與重要性

一、社會保險的意涵 P 141
社會保險,指勞動者及其家屬由於生育、年老、疾病、職災而喪失勞動能力並失業,導致失去生活來源時,可依據立法而享受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安全社會制度。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 P 141
1. 生育保險:是對女性勞動者因生育期間終止勞動而失去薪資,給予的補償。
2. 養老保險:因年老喪失老動能力的勞動者,在養老期間給予養老金、醫療待遇及生活方面的照顧等。
3. 醫療保險:即對因患病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者,給予患病期間的收入補助和醫療保險待遇。
4. 職災保險:即勞動者因工作罹患職業並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從國家和社會得到補償的制度。
5. 失業保險:即對失業中斷工作的勞動者,給予基本的生活費、醫療費並為他們提供轉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服務。

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徵 P 141
1. 強制性:在立法確定範圍內的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與商業保險有所區別。
2. 自助性:享受保險者必須先盡繳納個人保費的義務,然後才可能獲得相應的保險權利。
3. 非營利性:社會保險有國家舉辦,不具有營利性。
4. 資金多元性:保險資金的籌措來源於勞動者個人、企業和國家等多種管道。

社會保險成立須具備之條件
1. 損害基於偶然事故的發生:
偶然事故的發生,無非人的智力所能預知,事故發生,無論屬生命或財產,受其損害者。
2. 要有多數人的結合而分擔同一危險:承襲原始組織的社會團結精神,社會保險側重於互助方面,加強了集合危險事故,共同分擔責任的基本原則,結合多數人員,以達成損害分擔減輕的目的。
3. 要集合體各成員共同出資:一般保險制度,各成員既是以共同利害一致為基礎的結合,各成員遭遇損害時,多以財產補償之,各保險人預先醵集資金,組成共同的財源,在遭受損害時,即以此資金填補其損害。各成員醵集資金即稱為保險費,亦是保險成立的要件。

二、社會保險的原則 P 143

1.公平與平等原則:
社會保險要做到合理的分享與資源公允的分享,不因種族、階級身份、性別、年齡的不同而有異。

2.需求與供應原則:需求是依照國民的需要訂定供給的順序,由政府提供各種社會保險,並由保險人依照被保險人最迫切的需要,而提供各種必要的資源,來滿足被保險人基本需求或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3.強制納保原則:社會保險是一種政策性制度,是以大多數人的利益與費用負擔能力來考量。除少數特殊情形外,國民不可自由選擇參加與否的制度。

4.保障最低收入原則:社會保險宗旨在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因應特定危險事故。

5.重視社會適當性原則:指對被保險人所發生的危險事故,能提供維持其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以維持
其一般社會生活最基本的需求程度。

6.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原則:
社會保險的保險給付與收入的高低之間並無直接關係,所得貧富者所享受的醫療服務是相同的。

7.給付權利原則:社會保險給付是被保險人的一種權利,不需經過資產與所得的調查。
8.給付假定需要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危險範圍內方予給付。
9.自給自足原則:社會保險財源原則由雇主、受僱者及自僱者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信託基金投資受益等來
籌措,政府原則上是不做保險給付或補助行政事務費。

10.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原則:社會保險是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斷,因此,不必完全提存準備。
11.給付依法訂定原則:
各種社會保險制度之給付標準、給付方式、給付條件及給付項目等均依法明文規定。
12.權利與義務統一原則:
權利與義務統一,也是社會保險固有的特性之一,這與公平和效率相結合的特性密切交織在一起。

三、社會保險的功能 P 144
社會保險是具有目的、計畫及具體辦法的社會制度,由多數人的投保來分擔少數人的危險事故之一種生活安全保障。

社會保險具有以下四個功能:P 144
1. 醫療保險能夠保障勞動者改善和恢復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2. 職災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疾病保險中的現金給付同樣重要,這些替代薪資的津貼不但解決了上述情況發生時可能造成的經濟困難,也保障了勞動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這種取代薪資的津貼,消除了勞動者的後顧之憂,減少了缺勤,促進勞動力的穩定性。

3. 職災保險中風險預防與風險補償相結合的方針,將會有效預防並減少職場事故和職業疾病的發生,是對勞動者進行人身安全與健康保護,以保障生產的正常進行。
4.保險儲備金對經濟增長提供了必要的貢獻。
原因是:社會保險要求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因此,要建立意外準備金和責任準備金制度。這些資金可在較長的時間內用於投資經濟的發展。

第二節 各國比較與借鑑

一、社會保險的實施模式 P146
1.德國模式:
多數歐洲國家及戰後日本都可歸入這依模式。最大特徵是以建立在不同職業基礎上的社會保障體系
為體,由一系列行業和地區組織分開管理的基金組成。社會成員繳納和接受保險金額視依據職業和收入情況而定。
德國的社會保險除失業保險外,保險機構均由勞資雙方共同參與,實行自治管理,不隸屬政府機關。
日本在五六○年代,經濟高漲時期建立了涵蓋全國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不同職業為基礎而進行區分。
德國模式反映了貢獻與分享相關聯的原則,其共濟性質較弱,不同職業群體之間的再分配難以實行。
日本則以財政補貼的辦法進形式度的調節。

2. 美國模式:P 146
美國及澳大利亞可歸入此類。這一模式反映了政府僅對特定對象提供社會保險,主要是生活貧困
者,社會救濟式公共補貼就成為政府所採用的主要手段,其餘社會成原則經由市場途徑謀求個人保險的方式。
澳大利亞公共養老金和失業金的發放是根據政府對申請者的收入調查後決的,而不是根據參加社會安全的紀錄。
美國的社會安全制度更趨向於對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維護。美國的公共補助、社會救濟都是針對特定對象(貧困者)而設計的,依賴私人年金制度,是一種市場型的社會保險制度。

3. 斯堪地納模式:P 147
芬蘭、丹麥、挪威和瑞典的社會保險制度以「高稅費、高福利」的北歐斯堪地納模式著稱於世。
特點如下:
1. 社會保險範圍和內容十分寬泛
2. 社會保險收支占國內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比例很高
3. 社會保險法的法制化程度高
4. 中央與地方在社會安全管理體制中分工明確
5. 這是以公民普遍權利為保障的模式
6. 社會保險模式所面臨的挑戰

二、社會保險的實施成效 P 149

1. 穩定功能:指社會保險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藉由國民收入再分配調節人們的物質利益關係,從而發揮社會穩定機制的作用。
2. 調節功能:現代社會保險作為國家實施的重要社會政策,是調節收入,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衝突的重要手段。主要的收入再分配政策有2個:
1)稅收政策:透過累進所得稅制來縮小收入差距。是經由對富人徵收重稅來實現收入分配平等化。
2)社會安全政策:是提供窮人補助來實現收入分配平等化,如各種形式的社會保險,制定最低薪資標準的立法,向失去工作能力和失業的人員發放一定標準的補助金,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
3. 補償功能:
指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因風險暫時或永久失去收入時必須獲得一定程度的經濟補償或物資幫助。
社會安全的補償功能,主要是體現在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兩個方面,社會保險尤其明顯。
4. 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功能:社會保險能夠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條件和精神動力。

第三節 社會保險政策的內涵

一、生育保險:在婦女工作者生育和照護嬰兒期間,由於必須離開工作崗位,薪資收入會暫時喪失,因
而勢必影響其基本生活需求。實行了生育保險,對於婦女工作者,則可保隌在其生育期間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以補償其經濟損失。P 151

二、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就是使勞動者失去工作後,仍能獲得基本的物質幫助的一種制度。 P 152

三、職災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是保障勞動者由於就業而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所導致病態狀況,無法工作而中斷所得,導致全部或部份喪失賺錢的能力,或是由於生計負擔者的死亡導致寡婦或孩童喪失生活支持等的安全,而發給職業災害給付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P 153
四、殘障保險:殘障保險是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應享受殘障社會保險待遇,包括經常性補償和一次性賠償,還保括醫療服務、假期以至休養、療養、康復,目的是盡可能透過保險待遇使殘者恢復部分勞動機能,重新走上工作職位。 P 153
五、疾病保險:疾病保險是受保者患病後,從社會群體(企業、社區)和國家獲得醫療服務、假期和收入補償,構成疾病社會保險的內涵。 P 153
六、老年保險:公民年老,失去了工作能力,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有權享受國家給予的一定數額之收入
補償和物質幫助。 P 154
七、遺屬保險:指對死者遺屬給予一定的幫助。
死亡保險待遇包括2個部分,一部分是死者的喪事治理和安葬費用;
另一部份是死者遺屬的撫恤金和定期補助。 P154

第四節 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簡述

公教人員保險法 P 157
公教人員保險法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35%,政府補助65%
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和補助32.5%

全民健康保險法 P 159
全民健康保險法於中華民國8389公布,8431施行。
全民健保的目的,為基於互助共濟的原則下,採用危險分擔方式,集全民及政府經濟資源,對全體國民遭遇到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提供適當醫療保健服務,以增進全民健康為宗旨。

第七章 兩性平權政策與立法  第一節 基本概念:意義、內涵與重要性

一、憲法對兩性平權的主張 P 169
性別平權是:國家為實現憲法所規定之兩性平等,貫徹憲法保護母性、實施婦女福利政策之精神,則國家應在政策、法律、及措施面上,確保兩性平等之權益。推動兩性平等並保障婦女基本權益,一方面積極協助婦女在個人、家庭、學校、職場與社會上能夠獲得公平的參與機會和享有同等社會地位,另一方面消極地排除婦女附庸、次要、從屬與限制的不合理地位與處境,強化婦女獨立、平等、自主與發展的各種條件,以落實憲法兩性平權的主張。

二、女性平權思潮的派別 P 169 ~ 170
女性主義研究者由於不同的觀點與策略,因而採取不同的理論分析架構。
分為5個主要派別:自由主義、文化主義、馬克斯主義、激進主義與社會主義。

1. 自由主義:
承認男女是有生物上的差異,反對生物決定論,認為男女性別的差異主要事後天學習的成果,理論的
核心價值是在強調個人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主張透過教育、法律和制度的修正來解決女性的次級地位,
並且提供兩性平等競爭的地位。
2. 文化主義:
  主張女性非男性的附庸,認為女性的道德觀優於男性,因此女性獨特的文化一旦獲得解放,自由、和
平的世界就會到來。透過激進與政治的手段,由女性來主政,推翻男人的霸權。
4.    社會主義:
認為女性是資本家的消費品,是家庭中的奴隸,女性淪為「消費動物」和「性商品」。
主張消除資本主義與改變父權體制,來提升女性地位。
4. 激進主義:
主張強調婦女是歷史第一個被壓迫的團體,而且根深蒂固,是最難消除的壓迫形式,因被壓迫者受
性至上的社會偏見所影響,不能察覺被壓迫之苦。解放策略為:透過生產科技的創新來解放婦女。
5.    馬克斯主義:
認為女性被壓迫的原因,在於資本主義的核心家庭單婚制度與私有財產制度之形成的交互作用下,
女性逐漸被驅逐出社會生產工作之外,而淪為男性之私有財產的一部份。
解放策略為推翻資本主義體制,隨勞動階級的解放,婦女必能獲得解放。

三、性別平權政策的主要目標 P 71
1.基本權利:充分保障婦女人權,促使社會正視婦女人權為基本人權,也是公共人權。
2.參與決策:增進女性參與決策的管道和機會,建構兩性平等參與的社會。
3.教育機會:提供女性全人發展的教育機會,促進女性在經濟與社會面的實質發展,增強女性的自主性與獨立性。
4.健康照護:增進女性健康照護,並增強其健康管理能力。
5.人身安全:建立一個沒有性別暴力的社會,保障婦女基本人身安全環境。
6.就業機會:開發婦女的潛能,增強女性就業能力,確保女性平等參與工作的機會。
7.生活品質:減輕婦女的家庭照顧角色壓力,提昇婦女家中地位及其應有的生活品質。
8.兩性教育:強化家庭、學校、社會與媒體的性別教育角色與功能,推動性別教育,建立兩性平權與相互尊重的性別與文化。
9.弱勢女性:加強弱勢及原住民婦女的福利,發展具有女性觀點與政策品質的婦女政策。
10.多元發展:鼓勵婦女團體的自發及多元發展,建立公民社會應有的婦女團體與婦女網絡。
11.公私合作:加強政府與民間部門在婦女工作上的伙伴關係,充分發揮婦女權益的整體資源。
12.政府預算:健全中央到地方的婦女政策組織,合理編列推動婦女政策預算,並建立跨部會的預算審查機制。

第二節       各國比較與借鑑 P 173 ~ P 174

一、性別發展指數(GDI)
為了衡量兩性發展差異聯合國發展委員會自1991年起定期編製發布性別發展指數(Gender Development Index, GDI),選用的指標為女性及男性之零歲平均餘命、成人識字率與粗在學率,及按購買力平價計算之平均每人GDP4項。

二、性別權力測度(GEM)
為衡量女性政經參與程度及對決策影響能力,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自1995年起定期編制發布性別權力測度(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 GEM),選用之統計項目包括女性於國會議員、專技人員、管理及經理人員中之比率,以及按購買力平價計算之女性平均每人GDP4項,為一測度女性經社地位之綜合性指標。

三、性別平權主要趨勢 P177 ~ P179
工業先進國家對於婦女平等的策略,主要表現出下列幾個共同趨向:
1.  以保障兩性地位平等為婦女平權的基石
日本、德國或英國,大多著重兩性平等及婦女工作權益之保障。由於保障兩性平權是婦女福利的先決條件,否則女性受到歧視,兩性平權也就難以落實。

2.  以維護家庭生活圓滿為努力目標
婦女與家庭的關係密不可分,因而性別平等措施通常透過許多與家庭有關的服務項目,如家庭諮商輔導、住宅資金、搬家資金等服務,以維護其家庭生活的圓滿。

3.  充分考量婦女的問題和需求
各國的社會結構及文化背景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能充分考量婦女多方面的問題和需求,依其保障
的內容而訂定各相關的政策和法規,以有利於婦女權益的維護與增進。

4. 保障婦女就業機會均等
在性別平等的作為上都重視積極性的就業服務工作,同時要求婦女必須與男性有平等的就業機會。推行就業機會均等的策略,常見的有三種模式:反歧視模式(discrimination model)、保護行動模式(affimative action model)、機會擴展模式(expanding opportunity model)。最理想的作法是這三種模式兼容並蓄,以充分保障兩性互動及就業機會的實質平等。

5. 婦女福利與兒童福利相輔相成
為落實兩性平等理念,先進國家除以婦女為直接的服務對象外,大多兼顧兒童的福利服務,包括懷孕期間的特別服務、有權要求雇主給予合理的哺乳時間、兒童在學期間的教育援助等。

6. 單親家庭婦女之特別照顧
隨著社會結構及價值觀念的丕變,單親家庭日漸增多,女性持家的單親家庭容易遭遇經濟維持及子女照顧等問題,所以先進國家於性別平等上多能正視單親家庭的需求,給予特別的福利服務。

7. 設置婦女福利專司部門
為落實性別平等的工作,歐洲、美國、加拿大多由專司部門來推動辦理,例如英國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執行有關性別平等的相關法規,並接受有關婦女福利的申訴案件。

  第三節 我國性別平等政策簡述 P 180

一、人身安全政策
婦女之人身安全,具體的作為則有:
1.健全婦女人身安全相關組織與法令制度
2.性侵害防治部份: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之程度者
3.家庭暴力防治部份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部分
二、教育平等政策
三、健康照護政策
四、就業平權政策
五、福利照應政策
六、政治參與

導致女性貧窮的因素,包括: P 180 ~ P 184
1.    勞動力市場因素:
社會的結構性之歧視,如同工不同酬,使女性的就業率、工資比率都較男性為低,一旦女性成為家庭經
濟之主要來源者時,會形成較高之貧窮程度。
2. 家庭結構因素:
一旦離婚,喪偶或丈夫及家庭其他成員所得能力下降,則會造成女性成為家庭經濟的主要負擔者,此時女性面對家庭依賴人口的負荷程度遠高於男性單親或有偶家庭,女性平均餘命較長性長亦是影響女性貧窮程度的因素。
3. 不適當的福利給付:低福利給付與制度設計的不佳,尤以有些福利的給付是跟隨著工作地方而來。
4. 無法充分獲得經濟機會和經濟自主權:婦女缺乏擁有經濟資源的機會,如信貸、土地權等。
5. 教育機會上居於劣勢:尤其是高等教育,直接限制了女性參與社會及參與決策的機會。

第四節 我國性別平等立法簡述

一、我國兩性工作平等法的主要內容  P 186
兩性工作平等法於91116正式立法通過實施。該法是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藉此提供女性同胞在工作職場上相關人身權益的保障,以達成「兩性平等」的訴求。
全法共分為: P 18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三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五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計七張計40條條文。
包括:為審議、諮詢及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以促進兩性工作平等。P 187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應防制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但不得逾2年。

子女未滿1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 P 187
三、性騷擾防制法   P 188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與防治,依本法之規定,該法於民國9425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1年實施。
其主要內容有:
1. 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做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
關權益之條件。P 189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
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
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 依法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
取立即有效之糾正的補救措施。
3. 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員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人數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4.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5. 這項法律實施後,受到性騷擾的,不論是言語的騷擾或是肢體的碰觸,在公共場所都可以申訴,加害人的雇主在受到申訴時,必須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接受調查結果,仍可以重起調查,調查結果同時要函知縣市政府。

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P 189 ~ P 190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政府於9425公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相關之罪。
主要內容如下:
1. 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是以內
政部應設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2.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4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3. 通報義務: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4. 性侵害事件應經由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及醫療機構,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
5.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6. 強制治療:加害人依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經鑑定、評估其自我控制預防再犯仍無成效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送請該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檢察署檢察官等依法聲請強制治療。

※ 五、家庭暴力防治法  P 191~ P 192
暴力對家庭之影響,往往不僅是當事人本身身心受創,因此造成家庭破碎,喪失應有之保護、教育、經濟等功能,對於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之成長過程、行為模式及價值取向影響更鉅,往往是造成日後社會安全與發展之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行為具有長期性、習慣性、連續性施虐之特徵。
政府於87624頒行「家庭暴力防治法」,96328修正,主要內容有:
1. 擴大保護對象
2. 對家庭暴力予以明確定義及犯罪化
3. 採總合性立法,以有效整合各項資源與防治網絡
4. 引進英美法系民事保護令制度
5. 賦予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積極權能
6. 強化刑事追訴過程、緩刑及假釋期間之程序保護功能
7. 引進監督探視子女制度
8. 建立家庭暴力加害人輔導及治療制度
9. 建立完整的通報、宣導與教育之防治網絡

第八章   福利服務政策與立法(一)  第一節  社會救助

一、社會救助立法重點 P 200
社會救助法其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1. 最低生活費每三年進行檢討
2. 調整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3. 調整工作收入計算方式
4. 部分不動產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5. 授權地方政府研題脫貧方案,並導入福利緩衝期作為
6. 家庭財產之定義、工作能力之範圍、接受捐贈要公開徵信並專款專戶專用等規定

除上述修正重點外,該法之其他重點分述如下: P 201
(一)總則
1. 社會救助之項目包括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4項。
2. 低收入戶及最低生活費之定義。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最低生活費係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定之。
(二)生活扶助
(三)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四)社會救助機構及其他

第二節  兒童及少年福利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立法重點  P 205 ~ P 206
課外補充:民國101年此法修法,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法」
民國92年新修訂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計775條,修正重點如下:

1. 設立專章規範兒童及少年身分權一之維護,內容包含出生通報及收出養制度之運作,並明文規範中央應設立收出養資訊中心,妥善保存、管理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兒童及少年相關身分資料。

2. 基於保障兒童及少年權利與促進其福利之必要明文規範,地方政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辦理各項福利服務措施,內容包含早期療育、諮詢輔導、親職教育、托育服務、課後照顧、休閒育樂、婦嬰安置照顧措施、弱勢兒童及少年之經濟扶助與安置照顧等。

3. 為促進3歲以下幼兒身心健康,新增規範中央應規劃辦理3歲以下兒童醫療照顧措施。
4. 明訂媒體不得違反媒體分及辦法,播放或提供兒童及少年有害身心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息、網際網路等。

5. 衡酌社工員執行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之實務運作所需與父母親職之維護,擴大保護安置期限,緊急安置期限為72小時,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次數不限
(原緊急安置最長期限為6個月零3天),監護人抗告提起期限則延長為10天(原5天)。

6. 增列媒體及相關文書皆不得揭露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之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等資訊之規定。
7.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增列規範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財產權益有遭侵害之虞者,得聲請法院指定或改定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監護人及監護方法。

8. 明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類別(包含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及家庭諮詢機構、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及相關立案許可與對外勸募行為之規範等。

二、服務現況 P 207 ~ P 210
一般兒少生活所需服務的「發展取向」。兒少法的服務現況說明如下:

(一)經濟扶助服務
兒童及少年乃國家之棟樑,故為維護其基本生存權益、避免兒童及少年陷入貧窮循環以及受到不利生活環境的影響,故應儘速協助兒童及少年家庭改善經濟環境。

1. 生活補(扶)助
(1)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2)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課外補充: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規定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為中低收入戶
(3)開辦「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計畫」

2. 托育補助
(1)低收入戶兒童托育補助
(2)>發放幼兒教育券
(3)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4) 948月起開辦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

3. 醫療補助
(1)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2)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
(3)中低收入家庭3歲以下兒童健保費補助

4. 早期療育補助:依「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二)托育服務:兒童牝育服務主要在「補充」家庭的兒童照顧功能,目前已建構社區化、普及化托育環境,結合民間興辦托兒所;輔導地方政府辦理托育機構評鑑及教保人員職前與在職訓練;推動社區保母支持系統,建立保母人員境訓與媒介之輔導機制;研商幼托整合方案,規劃保母管理及托育費用補助等服務。 P 209

(三)早期療育服務:各及政府成立推動小組協調社政、衛生、教育、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資源,規劃推動早期療育工作。明定社政、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綜合規劃,發現與篩檢、通報與轉介、聯合評估、療育與服務、宣導與訓練之權責分工。 P 209

(四)保護服務:兒少保護服務乃已是刻不容緩之事。在保護服務上,除了事後的消極性的通報、救援、安置、輔導等保護服務外,更需致力於事先的積極預防工作。 P 209

(五)弱勢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為建構「以兒童及少年為中心」之整合性照顧服務,輔以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等方案維護家庭功能,我國政府除辦理經濟扶助外,亦辦理寄養及收、出養服務、輔導設置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兒童及少年轉向服務、以及協助隔代、單親、原住民、失業、外籍配偶等危機家庭之兒童及少年相關服務。 P 209

(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政府在預防、救援、保護等各方面皆有提供相關服務,其包括:
緊急救援工作、陪同應訊、設置關懷中心、緊急及短期收容中心、積極配合辦理中途學校、
個案安置輔導與後續追蹤服務等。 P 209

第三節 老人福利

一、老人福利立法重點  P 211 ~ P 213
1. 明訂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權責,遴用專業人員,加強服務。
2. 加強經濟安全保障措施
3. 應依全人照顧、在地老化及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老人照顧服務措施,並促進其社會參與
4. 加強老人福利機構管理,保障入住機構老人權益
5. 強化老人保護措施
6.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者,留置老人於機構後置之不理之處理

二、老人福利服務現況 P 213
高齡化社會來臨,在老人福利相關的政策立法針對不同需求規劃有各面向之福利服務。以經濟安全、健康維護、生活照顧三大面向為政策主軸,為兼顧對老人的身心照顧,亦分別推動老人保護、心理及社會適應、教育及休閒的相關福利措施。

老人服務項目與措施說明如下:(或稱為因應高齡化社會,政府應有的作為) P 213 ~ P 215
(一)經濟安全:
老年相較於生命階段的人口群,老年人是屬於較貧窮的一個階段。若無其他的資源介入,生活則
可能面臨危機。
1.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3.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二)健康維護:
健康保健的需求,對身體機能逐漸退化的老年人口是一項重要的議題,為了維持老人的身體健
康,各項健康維護的措施有:1.老人預防保健服務  2.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三)生活照顧
1. 居家照顧:P 214
因應老人居家安養的需求,減低家庭照顧者的負擔,針對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提供居家服務,居家服務補助的標準依失能程度分別有:輕度失能者、中重度失能者、極重度失能者。
補助對象不再限於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
2.  社區照顧:P 214
(1)日間照顧:日間照顧主要是提供沒有接受取家照顧或機構安養之獨居老人,或是子女平日無法提供
照顧之老人,在社區中設立日間照顧中心,提供老人於白天活動的時間,可至日間照顧中
心接受照顧與休閒服務,以紓解家庭照顧者的負擔。
(2)營養餐飲:提供老人營養餐食之服務,以兩個方式供應,一為行動自如之老人,選定適當地點提供餐飲集中用養;一為行動困難者則以送餐到家的方式。
(3)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自94年開辦,結合社會團體參與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之設置,由社區民眾擔任志
工,提供關懷訪視、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餐飲服務、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等,透過社區照顧的模式,使老人留在熟悉的社區中生活,同時亦提供家庭照顧
者適當之喘息服務,延緩長者老化速度,發揮社區自助互助照顧功能。
3. 機構式照顧:許多老人因日常生活活動能力的喪失,以致無法自理生活,需要提供機構式的長期照護,給予全天候的養護照顧。

(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本計畫同時列為「大溫暖社會福利套案」之旗艦計畫。 P 215
計畫服務對象以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為主(經ADLIADL評估),包含下列4類失能者:
1.  65歲以上老人;2.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3.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4. 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計畫之服務內容包括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居家護理、社區及居家復健,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喘息服務、交通接送服務以及長期照顧機構服務等8大項目。

(五)老人保護 P 216
1. 推動老人保護專線,設立單一窗口:用以掌握相關資訊及資源連結,辦理老人保護之工作。
2. 強化獨居老人之關懷服務:透過緊急醫療救護系統,協助緊急支援服務;結合民間單位、志工、社區資源等,提供獨居老人之關懷與協助。
3. 成立失蹤老人協尋中心:內政部透過預防走失宣導、協尋通報、後續比對、追蹤服務及社會福利諮詢等整體措施,提供預防走失手鍊,結合警政、社政、醫療衛生單位以及傳播媒體的協尋網路,利用資源連結的力量協尋失蹤之老人。

(六)教育與休閒 P 216
1.辦理長青學苑:重視老人的精神生活之充實,提供具有益智性、教育性、運動性、才藝性等課程活動,以增進老年生活的豐富。
2.設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提供正當的休閒聯誼、推動老人福利服務工作,以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提供老人休閒、康樂、文藝、技藝進修及聯誼活動。
3.推動老人休閒育樂活動:鼓勵老人參與各項教育研習活動、社會服務活動以充實生活,並於老人參與戶外活動的同時,担供交通工具、育樂場所、文教機構等費用的減免與優待,宏提敬老美德。

二、老人福利政策檢討與建議 P 216 ~ P 217
(一)經濟安全:儘速開辦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保障老人經濟生活為當務之急。
(二)生活照顧
1. 建構長期照顧體系: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規劃有需求之民眾經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綜合評估後,將依核定結果連結相關資源,提供正式服務。
2. 建立居家服務及家庭支持資源體系
3. 提升養護機構品質、安全
(三)老人保護:老人福利法第25條規定當老人家有虐待遺棄等事實時,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短期保護與安置。P 217
(四)教育與休閒  P 217
1. 多規劃此類積極性之福利服務,提供具有正向教育、休閒意義之活動與措施,鼓勵老人參與社會,並且落實各項老人與休閒育樂之福利服務,以充實老人的精神生活。
2. 鼓勵老人擔任志願服務人員參與社會,貢獻其寶貴之經驗與智慧、傳承具有文化價值之技藝,並有效運用老人的人力資源。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福利

一、身心障礙者福利立法重點  P 218 ~ P 219
民國69年公佈施行「殘障福利法」,是當時社會福利三法之一,民國86年將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民國96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又將法規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計9109條,修正重點如下:
1. 名稱修正: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視身心障礙者為獨立自主的個體,等同一般人該有之權益應獲保障。

2. 定義範圍與國際接軌:改採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 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

3. 明訂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明定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期屆滿後應重新辦理鑑定及需求評估,但其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

4. 五年緩衝準備全面需求評估:未來各項福利服務提供將以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家庭照顧能力及家庭經濟條件等評估指標,避免一視同仁的福利提供,造成資源浪費。

5. 擴大就業權益保障:擴大定額僱用制範圍,為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本次修法調整進用義務單位門檻及比率。

6. 新增保護專章:強化對於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之保障,比照兒少保護、家庭暴力事件之處理程序,當發生身心障礙者遭受家庭成員以外之人虐待、疏忽、遺棄或不適任監護人監護時,地方社政系統得以積極介入處理。

7. 強化各項服務內涵
1.)醫療權益:衛生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所需之醫療服務、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服務窗口及出院準備計畫。且醫院應主動提供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就醫。
2)手語翻譯服務:促進聽覺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加公共事務,明定地方政府應設置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相關服務。
3)反歧視:明確規範傳播媒體對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道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二、服務現況 P 220
    目前我國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數項福利服務,分析歸納如下:
(一)經濟安全:目前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了: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與財產信託
制度等經濟安全福利服務。
(二)生活照顧:大至可區分為:1. 機構住宿服務  2. 社區照顧服務  3. 居家照顧服務
(三)醫療復健服務:目前有提供輔具補助、資源服務整合服務、醫療或復健費用補助等。
(四)教育相關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朝向「零拒絕」及「完全就學」可視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學的目
標。
(五)生涯轉銜服務:協助身心障礙者能夠有完整的生涯轉銜服務。

第五節 婦女福利

一、婦女福利立法重點 P 224 ~ P 226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於民國89524公佈實施,直至民國95517第一次修正,共16條,民國9611正式實施。
重點分述如下:
1. 扶助對象與項目
2. 放寬特殊境遇情形之資格:所謂特殊境遇婦女指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而協議離婚之婦女、未婚懷孕婦女、夫處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份1年以上及其他經地方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之婦女,納入本條例之扶助對象。
3. 刪除年齡下限規定,增列家庭財產門檻限制
4. 增列家庭總收入、無工作能力及家庭財產,准用社會救助法相關條文規定
5. 申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旁系血親不加入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
6. 放寬申請期限
7. 規定依其他法令扶助低於本條例者,得補助差額,及不正當行為取得扶助者,停止並追回扶助
8. 子女教育補助延伸至就讀大專子女
9. 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
10. 修正條文自次一年度起施行

二、服務現況 P 226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明示:「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之憲政精神,政府於民國89年通過「跨世紀婦女政策藍圖」,93年通過「婦女政策綱領」、「婦女政策白皮書」,過政府公權力推動婦女相關政策,以期能提昇婦女權益,落實平等參與共治共決之理念。服務現況說明如下:

1. 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
性別主流化是聯合國在國際間推動性別平等實現的主要概念。內政部於民國95年制定推動性別主流化—性別影響評估試辦計畫,辦理「性別主流化與性別影響評估」訓練,是目前為落實推定性別主流化概念的措施。

2. 扶助照顧弱勢婦女
加強婦女福利措施,擴大針對遭遇變故之不幸婦女提供經濟、生活的照顧,扶助解決生活困境,民國89524公佈施行之「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民國95425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放寬特殊境遇婦女資格。

3. 外籍配偶支持與照顧
針對外籍及中國大陸配偶個人及家庭的權益及需求,政府於92年訂定「外籍與大陸配偶照顧輔導措施」,擬定8大工作重點(內容包括生活輔導適應、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育、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共計56項具體措施)。各項措施分由內政部、衛生署、勞委會、教育部、法務部及相關模主責規劃辦理。為強化現行照顧輔導措施,內政部於94年籌措成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

4. 辦理一般婦女福利服務
1)強化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之功能,各地方政府所設婦女福利服務中心,連結政府與民間資源提供一般婦女有關親職教育、諮詢輔導、法律服務及學習成長等活動。
2)辦理知性成長課程,提升生活知能,拓展生活領域,宣導型別平等觀念。
3)減輕婦女照顧負擔,加強辦理老人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設置各項托嬰托兒福利措施、保母專業
     人員訓練等,期能減輕婦女家庭照顧壓力,進而支持婦女安心就業。

第九章   福利服務政策與立法(二) 第一節 社會工作

一、社會工作立法重點  P 235 ~ P 237
(一)總則
1. 社會工作師定義為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
   社會功能,謀求祈福力的專業工作者。
2.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二)資格取得
1.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2. 明訂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檢覆考試之資格。

(三)執業
1. 社會工作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送驗社會工作師證書申請登記,發給職業執照始得為之。但具有不得發給職業執照之情形者,不得發給,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
2. 社會工作師職業以一處為限,但機關(構)、團體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但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修改區域時,應於發生之10日內報原發執照機關備查。
3. 明訂社會工作師執業範圍
1)行為、社會關係、婚姻、社會適應等問題之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置。
2)各相關社會福利法規定之保護性服務。
3)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之預防性及支持性服務。
4)社會福利服務資源之發掘、整合、運用、分配與轉介。
5)社會福利機構或方案之設計、評估、管理、研究發展與教育訓練。
6)人民社會福利權之維護。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構認定之業務。
4. 明訂社會工作師之職責,應以服務對象利益為優先考量;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遵守保密原則,不得無故洩密;撰製社會工作紀錄並保存10年,遵守社會工作倫理守則。

(四)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1.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執行第13條所定業務3年以上,並有工作證明之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每2年申請換發。
2.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兩個以上社會工作師聯合申請設立者,以其中一人為負責社會工作師。
3.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使用社會估做師事務所或類似名稱。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廣告,以法定是項為限。
4.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應於明顯處懸掛社會工作師證書、執業執照、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收費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及收據,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
5.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遷移,應由原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當地主管機關將服務對象轉介至其他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或適當服務機構。前項轉介,應取得服務對象之同意。

(五)公會
1. 社會工作師非加入社會工作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
2.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長及理、監事任期為3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1次,其理事名額如下:
1)縣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15人。
2)省(市)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25人。
3)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35人。
3. 明訂各級公會章程應載明事項及任務內容。

(六)罰則及附則
1. 明訂廢止證書、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等事項之要件。
2. 明訂罰緩、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及開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3. 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5年內辦理3次社會工作師特種考試,本法公佈施行前,曾在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從事社會工作業務滿3年,並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得應上述特考。

二、服務現況 P 237
    社會福利工作的推動,有賴於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執行。我國早期並無社會工作人員之設置,直至民國62年開始,台灣省政府方擇定少數縣、市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民國63年開始遴派具有專業知能的社會工作人員進駐鄉鎮,運用社會工作專業技巧進行個案工作。民國8642公布了「社會工作師法」,為我國社會工作專業地位奠定了新的里程碑,使社會工作專業制度有所依據。服務現況說明如下:

(一)社工員納編並設公職社會工作師
      目前各地方政府將社會工作(督導)員納入各縣市組織編制之辦理情形為: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完成納編;於11個縣市設置50個公職社會工作師職缺,截至95年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共計有社會工作(督導)員1016人,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者有2216人。

(二)辦理社會工作宣導活動
      為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宣導,突顯社工專業角色功能,運用報紙、網路、火車站燈箱廣告等媒體通路,使社會大眾對於社會工作專業更加熟悉,並表揚資深及服務績優社工員,肯定其辛勞與服務績效。

(三)辦理專業知能研習訓練
      結合全國性及地方性民間單位共同規劃建立社會工作專業制度,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之研究,以提升服務品質。

(四)提升偏遠地區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品質
      為解決偏遠地區之社工專業人力與服務品質,政府補助偏遠地區民間機構團體社會工作員服務費、工作人員專業進修學分費,鼓勵社工專業人員至偏遠地區服務,並培育偏遠地區專業人才。

(五)社會工作人力不足之因應
      針對此問題提出相關因應措施,包括:各地方政府社會工作人員納入各縣市組織編制、編列預算、將約聘(僱)社工員排除於人力精簡範圍、補助民間單位執行社會福利服務方案之專業服務費、開設社會工作師職缺等。

三、社會工作專業檢討改進建議  P 239 ~ P 240
(一)降低流動率急增聘人力
      因個案負荷量過大、方案所擴編人力皆為約聘性質及社會工作人員經常處於高度壓力中,若無適當支持與督導,將導致人員流動率提高。

(二)社會工作師的開拓任用
    「社會工作師法」公布實施後,社會工作師以及社會工作員顯然有所區別。法令上雖有區別,但在實務工作上為針對其職位有詳盡的規劃,使得考取社工師證照之社工師所從事業務與未考取者並無差異,故在提倡社會工作專業證照的同時,亦應對社會工作師的開拓任用有更詳盡的設計與規劃。

(三)社會工作師法的修正
      隨著社會環境快速變遷,現階段除了積極推動社會工作師的證照制度外,若欲達到社會工作制度化、專業化的理想,有關終身證照與專業分科的制度,可研議納入。

(四)人身安全保障的需要性
      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經常需要進入服務對象家中,或暴露在危險的服務環境中,但目前「社會工作師法」對社工師人身安全保障未明確訂定,使得社工師進行直接服務時安全受到威脅,故對其工作的安全須加以保障。

(五)透過宣導使社會大眾對社會工作專業更加熟悉
      藉由媒體宣導以及各種集會活動將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及社工人員的角色、服務成果廣為宣導,增進社會大眾對社會工作專業的認知與瞭解,若未來需要時,知道求助於社會工作專業,免於悲劇的發生。

第二節 志願服務

一、志願服務立法重點  P 240 ~ P 241
「志願服務法」於民國90120日公布施行,係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作有效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之,該法總計有925,其重點分述如下:

(一)總則
1.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2.明確定義志願服務、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等名詞。

(二)主管機關
1.明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志工權責、義務、召募、教育訓練、獎勵表揚、福利、保障、宣導與申訴之規劃及辦理。主管機關權責為主管社會福利服務涉及2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服務工作協調及其他綜合規劃事項。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業務;並得召開志願服務會報,以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等相關事宜;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加強聯繫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其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
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1)基礎訓練;(2)特殊訓練。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必須具專門執業證照之工作,應由具證照之志工為之。

(四)志工之權利與義務  P 241 ~ P 242
1. 志工之權利
 1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2)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3)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4)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5)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2.    志工之義務
1)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2)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
3)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4)妥善使用志工服務證
5)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6)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7)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8)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P 242
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服務現況 P 243 ~ P 243
    我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成立之社會福利服務志工隊以及志願服務人數皆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故如何協助參與志願服務者在社會各階層發揮其專長,以達到人盡其力之效能,為現階段刻不容緩之事。
檢討與建議

(一)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狹隘
      該法第3條第3項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其中所規定的運用單位並未將宗教團體納入,若宗教等團體發起志願服務活動時,志工之權利義務將未受到規範及保障,故在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訂定上應在審慎訂定。

(二)志工福利與志願服務精神之衡量
      該法第17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以及第19條「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條文中涉及了有關學生升學、就業之相關權益,容易產生流弊。民眾可能僅為自身利益而參與服務,服務活動將流於形式,實有違立法之目的,建議僅以適當表揚即可。

(三)增列施行細則
      該法中未訂定辦理「施行細則」之規定,當運用單位在執行志願服務相關業務遇到疑義時,將無統一規定可以參考,故建議應儘速增列施行細則,使法令更加明確。

(四)加強志工專業訓練
      雖志願服務法以訂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有「志工教育訓練」的職責,但因為志工素質參差不齊,故除了法定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外,運用單位應再加強志工所需之專業訓練,以提升志工素質,協助志工專業成長及維持服務品質。

(五)強化志工督導專業管理能力
      多數的志工督導未曾學習過管理技巧,以致於志工管理缺乏規劃及無法掌握志工需求,使得志願服務團對所能發揮的效能大幅下降,故強化志工督導專業管理能力已成為目前亟待改進之事。

第三節 公益勸募

公益勸募立法重點  P 245
界定勸募團體為公主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等4類,各級政府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服務現況  P 246
政府對於公益勸募監督管理應有作為

服務現況說明如下: P 246
(一)健全法制,訂定相關子法
「公益勸募條例」公布實施後,政府已訂定「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讓勸募團體瞭解申請勸募活動之流程與應備條件,勸募活動必要支出等相關規定。

(二)辦理法令宣導
政府已舉辦說明會、電視、平面媒體及網際網路等宣導方式,加強宣導捐款常識,增廣視聽,以維護捐款人權益。

(三)加強管理及查核
95年度內政部核准勸募團體辦理全國性勸募活動計75件,另委託會計師查核94年內政部核准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募得款數額、使用情形及流向,計58案。

三、檢討與建議
(一)持續推動法令宣導:運用媒體宣導法令及讓民眾瞭解捐贈者之權利意識。
(二)強化管理作為:政府除輔導勸募團體依法進行勸募活動外,並針對未依法申請之勸募活動主動瞭
      解,依法處分,以保障民眾之權益,維護社會正義。
(三)倡議「聯合勸募」:為避免勸募活動運於頻繁,節省非營利組織的行政成本,並便利勸募資源有
      效配置,可考慮用聯合倡議以聯合勸募方式,強化勸募活動的可見性與正當性。

 第四節 精神衛生

精神衛生  P 247 ~ P 249
一、    立法重點 
(一)強化社區照顧體系,提供相關服務
(二)充實權益及保護措施
(三)尊重其人格,給予公平待遇
(四)修正強制執行業務相關規範
(五)明文公布一年後施行

服務現況  P 249 ~ P 250
茲將服務現況分述如下:
(一)擴增精神醫療設施
(二)建立完整之精神衛生行政體系、規劃精神醫療、精神復健及心理衛生保健資源,並強化社區精神(三)病患通報、追蹤列管及送醫制度充實專業人力
(四)提升精神醫療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及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品質
(五)辦理精神病患醫療費用及強制位院費用補助
(六)將慢性精神病患列為身心障礙保護範圍

三、檢討與建議 P 251
(一)加強防範於未然,預防重於治療
依公共衛生35級預防理論,
1級預防為壓力調適、民眾心理衛生教育、學校心理衛生、優生學之諮詢,尤其針對高危險群之教育與追蹤。
2級預防,宣導善用諮詢中心、生命線、老師、電話協談等資源,做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3級預防著重病後復健治療,降低其失能程度,配合社區復健機構提供職能治療、工作訓練,以其回歸社會生活。

(二)強化精神醫療網體系
檢討人口或醫療資源,調整或增加核心醫院。加強醫學中心負起專業師資訓練、教學與學術研究指導角色,並協助政府評估及輔導核心醫院。增加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之人力,推動心理衛生及宣導工作。

(三)建立精神醫療共同照護網
結合一般醫療體系、精神醫療體系、民間相關機構及學校輔導中心建構而成。

(四)結合教育、衛生、勞政、社政等相關單位
推動精神疾病防治教育,維護患者權益,增進其福祉,加強宣導以去污名化。

(五)建構連續性及轉銜體系
結合衛生、社政、勞政之資源,從連結醫院出院準備計畫,開拓區域性資源之便利性與可近性,提供社政社區或機構資源,勞政職業訓練與就業輔導,以建構連續性及轉銜體系。

(六)持續培訓專業人力並增設相關精神醫療設施,提出獎勵措施,平衡資源區域分佈。

第五節       原住民福利 

原住民福利服務現況  P 255
目前我國官方所認定的原住民族共計有: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魯凱族、卑南族、
鄒族、賽夏族、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拉雅族等13族。

(一)規劃社會福利體系 P 255
1997年委託專家學者就社會福利,就業促進及衛生醫療3方面作政策發展方向之規劃。
(二)制定相關法律,確立原住民社會福利政策
1998年研訂「原住民發展法」,2000年研擬「原住民工作權益保障法」。
(三)研擬相關措施、推動社會福利、就業促進及衛生保健
1997年訂定「都市原住民生活輔導計畫」、「原住民老人及兒童照顧六年計畫、
「原住民就業安全三年計畫」」;2000年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的
「原住民族部落多元福利四年計畫」;2005年公布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

檢討與建議  P 255
原住民族呈現出依賴人口比率高、失業率高、酗酒人口比率高等「三高」,以及教育低、所得低與壽命低等「三低」
依研究報告(黃源協、詹宜璋,2000)指出,目前各國原住民社會普遍存在下列3項問題:
1. 平均壽命較低  2. 原住民兒童、單親比率高  3. 經濟狀況較差
目前相關法令仍有部份待檢討及改進之空間,歸納如下:
(一)發展積極性的原住民社會福利政策
(二)給予原住民之最高主管機關-原住民委員會更高彈性
(三)培育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及強化原鄉之社會工作體系

第六節       社區發展   P 257

社區總體營造:
主要是延續先前文建會對於社區文化、社區意識、生命共同體的觀念,並加以整合轉化為一項可以在政策和行政上,實際操作出來的方案。

社區總體營造的本質:其實是在「造人」,期望透過人的品質提升,重新塑造台灣的社會與政治行政體系,實現一個真正現代化的公民國家理想。
社區發展與社區總體營造,均係強調由下而上、居民參與、社區意識、充分發揮民間創造力量等精神,其所凝聚之社區共同體意識及公民社會之理想雛型逐漸建立。

檢討與建議 P 261
(一)持續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
(二)推廣社區結盟,擴充資源。
(三)人才培育與發展。
(四)鼓勵社區因應地方需要及特質,拓展地方文化產業,發展觀光事業,推廣休閒農業,促進社區民眾就業,增加社區居民經濟收入,以改善民眾生活環境,增進生活品質。
(五)加強與教育、文化、交通、環保、農林、民政、衛生等推行社區發展相關單位協調聯繫,分工合作,以發揮整體力量,加速推動社區建設工作。
(六)配合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社區旗艦競爭型輔助計畫之推動,鼓勵地方政府整合社區發展協會,研提創新方案,推動社區互助方案、發揮守望相助精神,凝聚社會意識,行塑公民社會價值觀。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期末考 ~ 6-9_重點整理

第六章

壹、解釋名詞

1. 社會保險:指勞動者及其家屬由於生育、年老、疾病、職災等原因而喪失勞動能力並失業,導致失 
去生活來源時可依據立法,而享受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養老、醫療、失業、職災、生育。

*社會保險實施模式
1)德國模式:最大特徵建立在職業基礎上,社會成員繳納和接受保險金額依其職業和收入而定
2)美國模式:政府對特定對象提供社會保險,主要是生活貧困者。
3)斯堪地納模式:芬蘭、丹麥、挪威、瑞典的社會保險制度以「高稅費、高福利」稱之。

貳、問答題

一、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徵
(一)自助性:須先盡繳納個人保費義務,才可獲得相應的保險權利
(二)強制性:在立法確定範圍內的每一個社會成員都須參加
(三)非營利性:由國家舉辦,不具營利性
(四)資金多元性:其資金來源於勞動者個人、企業、國家等多種管道

※二、社會保險的原則

(一)公平與平等原則:指合理的分享與資源公允分享。
(二)需求與供應:
依國民需要訂定供給順序,依被保險人最迫切需求而提供資源,以滿足需求或補償損失。
(三)強制納保:
其為政策性制度,以大多數人的利益與費用負擔能力來考量,是強制的,除少數特殊情形外。
(四)保障最低收入:提供最低收入保障,以因應特定危險事故。
(五)重視社會適當性:
對保險人所發生危險事故,提供維持其某種生活水準的給付,及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六)給付與所得無直接關係:其給付與收入高低無直接關係,貧富所享醫療服務是相同的。
(七)給付權利:社會保險給付是被保險人的一種權利,不須經資產與所得調查。
(八)給付假定需要:在法律規範的特定範圍內方予給付。
(九)自給自足:其財源由雇主、受僱者及自僱者所繳納的保險費與信託基金投資的收益籌措。
(十)不必完全提存基金準備:為一種開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過強制,新加入者源源不斷。
(十一)給付依法訂定:其給付標準、方式、條件、項目均依法明文規定。
(十二)權利與義務統一:權利與義務統一是社會保險的固有特性,與公平和效率結合。

二、我國社會保險政策內涵
(一)生育保險:保護婦女工作者,因生育和照護嬰兒其間喪失薪資,所請領的保障
(二)失業保險:使勞動者失去工作後,仍能獲得基本物質幫助的一種制度
(三)職災保險:保障勞動者因就業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無法工作中斷所得,或因生計負擔者的死亡
導致寡婦或孩童喪失生活支持,而發給職災給付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四)殘障保險:勞動者因工負傷致殘,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如經常性補償和一次性賠償,目的是
殘者恢復部分勞動機能
(五)疾病保險:
係指受保者患病後,從社會群體(企業、社區)和國家獲得醫療服務、假期和收入補償
(六)老年保險:
公民年老失去工作能力,依法律規定,應享有國家給予一定數額之收入補償和物質幫助
(七)遺屬保險:對死者遺屬給予物質上一定幫助,包括一為治喪費用,二為遺屬撫恤金和定期補助

第七章

壹、解釋名詞

1.
女性主義:積極協助婦女在個人、家庭、學校、職場、社會等能獲得公平的參與機會和同等社會地位, 消極則排除婦女附屬、次要、從屬與限制的不合理地位與處境。
2. GDI「性別發展指數」:
為衡量兩性發展差異,選用四項指標,兩性的零歲平均餘命、成人識字率、粗在學率、購買力平價計算
3. GEM「性別權力測度」:衡量女性政經參與程度及對決策影響能力
4.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5.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
學習、工作之機會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貳、問答題

※一、性別平權主要趨勢 P 177
(一)保障兩性地位平等為婦女平權的基石:保障兩性平等是婦女福利的先決條件
(二)以維護家庭生活圓滿為努力目標:婦女與家庭密不可分,性別平等透過與家庭有關的服務項目,
以達其圓滿
(三)充分考量婦女的問題和需求:依其問題與需求訂定相關政策與法規,有利增進婦女權益
(四)保障婦女就業機會均等:如反歧視、保護行動、機會擴展等模式
(五)婦女福利與兒童福利相輔相成:除以婦女為服務對象外,並兼顧兒童福利服務
(六)單親家庭婦女之特別照顧:正視單親家庭需求,給予特別的福利服務
(七)設置婦女福利專司部門:以負責有關性別平等的相關法規,並接受婦女福利的申訴案件

※二、導致女性貧窮的因素
(一)勞動力市場因素:社會結構性之歧視,如同工不同酬,使女性就業率、工資比率都較男性低,
一旦成為主要經濟來源者,會形成較高貧窮程度
(二)家庭結構因素:一旦離婚、喪偶、此時女性面對家庭依賴人口的負荷程度遠超過男性單親或有偶
家庭,另;女性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亦是女性貧窮程度因素
(三)不適當的福利給付:
低福利給付與制度設計不佳,尤其有些福利給付是隨工作地位而來,更不利女性
(四)無法充分獲得經濟機會和經濟自主權:婦女缺乏擁有經濟資源的機會,如信貸、土地權
(五)教育機會上居於劣勢:尤其是高等教育,直接限制了女性參與社會及決策的機會

三、性別平等工作法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三章 性騷擾之防治 第四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五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計七章40條條文

第八章

壹、解釋名詞

  1.  台灣社會福利的黃金10年:民國6878
  2.  IADL: 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
  3.  WHO: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
  4.  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
5.  低收入戶:全家所得除以全家人口的平均收入在貧窮線下
6.  貧窮線:全家所得低於當地平均消費額之百分之六十
  7.  定額僱用:為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修法調整進用義務單位門檻及比率

貳、問答題

一、兒少福利的服務現況
(一)經濟扶助:為維護兒少基本生存權益,避免兒少陷入貧窮循環受到不利生活環境影響,提供
     
1) 生活補助(2)托育補助(3)醫療補助(4)早期療育補助
(二)托育服務:補充家庭的兒童照顧功能之不足
(三)早期療育服務:明定社政、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綜合規劃,發現與篩檢、通報、轉介、聯合評估、
療育與服務宣導與訓練之權責分工
(四)保護服務:事前的積極預防兒少受虐,與事後消極的通報、救援、安置、輔導等
(五)弱勢兒少福利服務:整合性照顧服務,輔以支持性、補充性、替代性等方案維護家庭功能
(六)兒少性交易防制工作:目前政府在預防、救援、保護各方面皆有提供相關服務

二、因應高齡化社會,政府應有的作為(或老人福利服務現況)
(一)經濟安全:可能因退休收入停止,需要其它資源介入,如;
    
1)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2)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二)健康維護:如;(1)老人預防保健服務(2)中低收入戶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
(三)生活照顧:如;(1)居家照顧(2)社區照顧
(四)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含四種失能者
  
165歲以上老人(2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之老人(3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4)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五)老人保護:
1)推動老人保護專線,設立單一窗口(2)強化獨居老人之關懷服務(3)成立失蹤老人協尋中心
(六)教育與休閒:(1)辦理長青學苑(2)設置老人文康活動中心(3)推動老人休閒育樂活動

※三、身心障礙者的福利服務
答:(一)經濟安全:提供生活補助、社會保險費補助、財產信託制度等
(二)生活照顧:機構住宿服務、社區照顧服務、居家照顧服務
(三)醫療復健服務:輔具補助、資源整合服務、醫療或復健費用補助等
(四)教育相關服務:朝「零拒絕」、「完全就學」為目標,於學校設置資源班、融合教育等
(五)生涯轉銜服務:因應身心障礙者各階段不同需求,以期能有完整的生涯服務

第九章

壹、解釋名詞
1. 社會工作師: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2.
原住民的三高:依賴人口比率高、失業率高、酗酒人口比例高
3.
原住民的三低:教育低、所得低、壽命低
4.
社區發展(社區整體營造):強調由下而上、居民參與、社區意識、充分發揮民間創造力等精神,
凝聚社區共同體,建立公民社會之理想

貳、問答題

※一、志願服務法修正之處

(一)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狹隘:
     
其中規定運用單位並未將宗教團體納入,故若宗教團體發起志願服務活動時,志工權利義務將未受到規範及保護,故在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訂定上應再審慎訂定

(二)志工福利與志願服務精神之衡量:
     
因為條文中涉及了有關學生之升學、就業之相關權益,故容易產生流弊,民眾可能僅為自身利益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活動將流於參與形式,實有違立法目的,故建議僅適當的表揚即可

(三)增列施行細則:
     
該法目前未訂定辦理「施行細則」之規定,因此當運用單位在執行志願服務相關業務遇到疑義時,將無法施行細則之統一規定可以參考,故建議應儘速增列施行細則,使法令更加明確

(四)加強志工專業訓練:
     
雖志工法已訂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有「志工教育訓練」的職責,但因志工素質參差不齊,故除了法定的基礎訓練外以及特殊訓練之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再加強志工所需之專業訓練以提升志工素質,協助志工專業成長以及維持服務品質

(五)強化志工督導專業管理能力:
     
善用志願服務人力將能夠協助志工自我的專業成長與組織發展,但多數的志工督導未曾學習過管理技巧,以至於志工管理缺乏規劃以及無法掌握志工需求,使得志願服務團對所能發揮的效能大幅下降,故強化志工督導專業管理能力已成為目前亟待改進之事失業給付:
1.
非自願離職。
2.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3.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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